1、客户须自觉遵循客运安全管理规定,车辆停稳方上落,上下车谨防跌倒,行车时切勿将头手伸出窗外,驾驶途中不与司机闲谈,不擅自在驾驶位
操纵,不要求司机开快车、疲劳驾驶和违章行车……因客户自身原因造成人身意外伤害,车辆本身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客户实际上车人数不得超过租赁车辆核定座位数,若发生超载现象其责任完全由客户承担;
3、客户确定行车时间、线路后不允许临时变更,若确需变更须取得司机与本公司同意并承担追加费用;
4、客户在租赁车辆期间随行司机所产生的食宿费用,按惯例由客户统一解决;
5、若行车途中由于车辆损坏或道路阻隔等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行程延误,本公司将尽力采取各种方式(包括重新调度车辆)补救,但可能由此产生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本公司恕不承担;
6、客户确认车辆租赁后,在出发前临时取消车辆租赁、推迟出发日期;或连续数日租赁车辆,出发后临时取消后段车辆租赁,均须提前通知本公司
并支付一定标准的违约金:
① 提前3日以上取消,收取租赁费用的50%作为赔偿;
② 提前2日取消,收取租赁费用的60%作为赔偿;
③ 提前1日取消,收取租赁费用的80%作为赔偿;
④ 当日取消或不通知本公司擅自取消,收取租赁费用的100%作为赔偿;
7、本公司租赁车辆为旅游(团体)包车,具备合法正规手续,乘客意外伤害保险责任限于车辆本身附加部分,通常无法达到国家交通法规定的赔偿
额度,客户确认租赁车辆将被视作客户代表全体乘车人员承诺放弃保险赔偿不足部分之追索权利,建议客户自行购买其他足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若由于客户要求提供的是私人或单位自有车辆(蓝牌),车辆本身不附带任何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责任完全由客户自行承担,要
求客户自行购买其他足额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但无论何种情况,本公司作为中介方均不承担客户的任何连带赔偿责任。
|